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57项“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二)《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广发编字[1999]746号)

二、申请条件

(一)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

(二)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

(三)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通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五)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三、申报材料

(一)本台台长签署的书面意见;

(二)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00字左右的内容介绍;

(三)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四)“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五)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上述材料。

2、市广电局初审提交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广电局;

3、由省广电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028)86953479

 

          市广电局总编室电话:(0839)3262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