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15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二)《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0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地)、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和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机关、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三)《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8月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2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乡(镇)站设立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地)、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县、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10日内报省广电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0839)3311008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社管科电话:0839)3261251
网 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 gyzwfwzx@163.com
市广播电视局:www.gybtv.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