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bs;&bs; 本报民生热线多次接到市民反映,有人将建筑垃圾乱倒在路边;建筑工地的拉渣车一路上飘飘洒洒的情形随处可见。与此同时有写些家庭还存在装修垃圾乱倒乱堆行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早已经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可喜的是,今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建筑垃圾的堆放和处理做了明确规定,我们有理由相信,杜绝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日子已经为时不晚。20-21日,记者就建筑垃圾如何处理采访了有关部门。 <> <>建筑单位:究竟该往哪倒? <>&bs;&bs;&bs; 因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而被处罚的建筑垃圾“制造者”在被处罚的同时却感到有些“冤枉”,他们承认乱倒建筑垃圾是错误的,但同时说确实没有地方可倒,“究竟该往哪里倒?” <>&bs;&bs;&bs; 一位业内人士告许记者,通常情况下都是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建筑垃圾,但施工单位究竟如何“处理”建筑垃圾却不得而知。这在建筑业中已是一条不成文规矩。 <>&bs;&bs;&bs; 今年30出头的陈先生在某建筑公司已干了4、5个年头,算得上是一位行家里手,他向记者透露,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多半用于回填,剩余的部分就自己找地方倒,曾经也被处罚过一次。现在他们学得"聪明"起来,那就是让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任务的汽车司机负责“处理”建筑垃圾,这又算是一条不成文的规矩。 <>城监支队:硬件设施没有跟上 <>&bs;&bs;&bs; 担负着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工作的市城监建监察大队长期以来都十分重视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城区内没有一个固定的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我们只能对被发现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者进行处罚,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该支队办公室主任程廷勇告诉记者。 <>&bs;&bs;&bs;&bs; 据程廷勇介绍,今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出台以前,他们都是依照1996年2月26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来执行的。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再次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新规”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罚则”很细,即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种种行为都有了具体的处罚条款。“这样,我们执法的时候更有了处罚依据。”程廷勇同时提醒市民,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物及其它废弃物不要混入生活垃圾,这也是“新规”禁止的。 <>&bs;&bs;&bs; 程廷勇说,有时为了抓住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人,他们不得不整夜守候,连他自己的手机号码都被当作投诉热线公布出去,半夜接到电话都要出去检查。经过不断整治,城区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令人始料不及的是这种行为却逐渐漫延到城乡结合部,比如将军桥、雪峰街道上的城乡结合部。程廷勇说,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解决硬件问题,即修建一个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目前,市城建监察支队已接到近30起投诉,并都进行了妥善处理。 <>市建设局:正着手规划处理场所 <>&bs;&bs;&bs; 其实,早在几年前,市建设局已着手筹划建设一个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实施,市建设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这位负责人介绍,建筑垃圾主要用于建筑回填,严格地说,建筑垃圾的数量是小于回填所需材料的数量的,但是由于信息渠道等方面原因,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并不知道每一个需要回填的地方,再加上在时间上不合适,需要回填时没有建筑垃圾,而不需要时又有很多,因此,就产生了大量剩余建筑垃圾。这位负责人说,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应选在一个地势相对低洼的地方,今后还可以在其上面搞修建。另外,要派专人管理,对倾倒建筑垃圾者收取一定费用。 <>&bs;&bs;&bs; 据介绍,按照新施行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规定,目前市建设局正在着手这方面的工作。
随着“女儿节·凤舟节”即将来临,市建设局要求施工单位妥善处理建筑垃圾,营造一个良好的节日环境。 <>相关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部分内容 <>&bs;&bs;&bs;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bs;&bs;&bs; 第九条&bs;&bs;&bs;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bs;&bs;&bs; 第十一条&bs;&bs;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bs;&bs;&bs;&bs; 第十四条&bs;&bs;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bs;&bs;&bs;&bs; 第十五条&bs;&bs;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bs;&bs;&bs; 第二十六条&bs;&bs;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