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五届第11次常务会议精神,市物价局决定从2005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的各分类供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1.46元/吨,调增0.26元/吨;行政事业用水1.90元/吨,调增0.30元/吨;工业用水1.85元/吨,调增0.30元/吨;经营服务用水2.45元/吨,调增0.6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3.50元/吨,调增1.10元/吨。水资源费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价外征收。
  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分两步到位:从2005年9月1日抄见水量起,各类用水价格按上述调增额的50%实施上调;从2006年3月1日抄见水量起,上述调后各分类水价执行到位。
  另外,市物价局决定对低保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核定低保户用基本用水量为5吨,低保户月用水量在基本用水量以内的,价格按每吨1.20元执行,超过基本用量的按调后价执行。(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