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8日23时10分,张先生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省城五里墩立交桥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面行驶的一辆小型客车相撞,被追尾的车辆又撞倒了在立交桥上行走的一名男子。该男子当即被送往医院,虽经四个多月的抢救治疗,该男子仍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事故50%的责任,流浪汉和被追尾司机各承担25%责任。
流浪汉被撞伤后一直昏迷,加上身上没有携带证件,交警部门一直无法找到流浪者家人。 2010年12月,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以流浪汉家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两位肇事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40万余元。
这是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首次受理民政局代死者家人当原告提起的民事索赔案。经该院调解,原告获得25万元赔偿,其中包括医疗费18万余元,死亡赔偿金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