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各地对“完工户”的确定标准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市农房重建及时、准确统计汇总和灾后恢复重建科学决策,近日,市“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知,就农房恢复重建“完工户”确定了统一基本标准、对砖混结构房屋和框架结构房屋完工的界定。

    据了解,对修建一层楼的农户,达到一楼主体完工并封顶,地面找平,门窗安装完备,具备基本生活入住条件的房屋,视为完工。对修建一楼以上的农户,达到主体完工并封顶,主要入住房间地面找平、门窗安装完备,具备基本生活入住条件的房屋,视为完工。木制结构(含钢木、砖木、土木结构)房屋,只要屋顶盖瓦,门窗安装完备,能遮风避雨,具备基本生活入住条件的房屋,视为完工。部分县区少量的轻钢结构房屋,只要按设计施工,主体完工,屋顶盖瓦,门窗安装完备,具备基本生活入住条件的房屋,视为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