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新闻网讯(刘燕  杨北驰)“损毁了别人房屋就应该主动赔偿,可我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却不按时履行,结果被诉多赔偿了4500元,现在我及时履行法院的调解协议,不能再把损失扩大了。”

     日前,当张某向谢某支付赔偿款后深有感触的说道。

     据了解,2010年11月28日,张某在谢某所有的房屋后边的河道中从事铲车装沙作业时,不慎将河道中横跨的电信电缆钢胶线挂动,造成谢某房屋受损。11月30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由张某一次性支付谢某房屋损害赔偿费共计8000元的调解协议。后因张某未按调解协议给付,2011年4月谢某遂诉至旺苍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房屋损失344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同意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给予赔偿,谢某却要求按照房屋的实际损失赔偿,法官多次向张某说明“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可以选择就调解协议起诉或就原纠纷起诉。”同时又做谢某的工作,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在2011年5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谢某房屋受损赔偿款1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