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学校念初中一年级的兰州市少年于鹏,放学回家后在家属院内玩耍时意图对同院居住的小女孩馨蕾进行猥亵,遭到反抗后因怕其告诉家长,竟残忍地将其掐晕后溺死在粪坑里。近日,此起涉嫌故意杀人案经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于鹏有期徒刑13年。
2009年3月30日17时许,在兰州市某中学读初一的于鹏放学回家后,在七里河区八里窑某单位家属院内与小馨蕾等几个小孩一起玩游戏,玩耍过程中竟产生了猥亵小馨蕾的念头。当日20时许,天色已经暗了下来,于鹏吃过晚饭后找到小馨蕾,谎称下午玩耍时自己的项链丢在厕所附近了,骗小馨蕾陪其一同前往寻找。到了位于该家属院内东侧僻静的公厕附近后,于鹏看到四下无人,趁小馨蕾不注意,就往下扒她的裤子欲对其进行猥亵。小馨蕾推开他并警告,别乱动,否则告他家长。于鹏因害怕其将此事告诉父母后会挨揍,便欲杀死小馨蕾灭口,于是提议玩石头剪子布,赢者掐对方脖子的游戏,于鹏赢了以后借机掐住小馨蕾的脖子致其昏迷倒地,并用手抓住小馨蕾的头发将其头部往地上猛烈撞击,感觉小馨蕾已经死亡后,为了防止被他人发现尸体,遂将小馨蕾头朝下推入粪坑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小馨蕾系溺死。次日上午11时许,于鹏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于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的辩护人则称,被告人于鹏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于鹏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赔偿,但现在无力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鹏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于鹏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鹏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鹏有期徒刑13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