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谭新生
 

  昨天,市(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潼南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谭新生涉嫌受贿一案。庭审中,谭新生承认收受“礼金”、“奖金”的事实,但他辩称:“我没有受贿动机,所履行的是正常职务行为,是为了发展,体现了发展才是硬道理。”

  公诉机关指控,现年55岁的谭新生,在2001年到2006年期间曾担任潼南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规委会副主任等职务,分管过工业、乡镇企业、建设、规划、市政等工作。在任职期间,谭新生利用手中职权,接受多人请托,在工程招投标、小区规划调整、企业兼并、调低企业人防费用等问题上为他人谋利,并通过低价购买门面、收“礼金”等形式,接受邓某、吴某、王某等人“馈赠”共计83.99万余元。案发后,谭新生及家人已退还赃款50万元。

  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谭新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请托人谋利,并多次收受他们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庭审中,谭新生承认收了钱,但他辩解自己没有索贿意图,是在履行职务,是为了发展经济,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邓某、吴某等人都是他几十年的朋友,互相之间礼尚往来很正常,不应算受贿。谭新生的辩护人则对部分事实、受贿金额等提出异议,认为谭新生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且体弱多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做事的不如捣乱的!”在最后陈述中,谭新生当庭申请人身保护。他称,自己在县里工作了几十年,难免得罪过一些人,他还收到过“恐吓信”、“死亡威胁书”等。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低价买门面算不算受贿?过节收钱算不算礼尚往来?……昨天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这些问题针锋相对。

  法庭交锋5大焦点

  焦点1

  低价买门面

  是“投资回报”?

  2001年,邓某找到谭新生,表示想接下潼南县江北新城一建设工程,但错过了招投标报名时间,想请谭通融。在谭新生帮助下,邓某顺利报名并拿下该工程。为感谢谭新生照顾,邓某将公司开发的门面,以每平方米800元的低价卖给谭新生,而此处门面均价在2000元左右,谭为此少支付12万余元。门面记在谭新生女儿名下。

  律师:谭新生以优惠价格购到门面,这是投资回报,不是受贿。邓某在开发项目时缺乏资金,谭及时给予了投资帮助,而他也正想要一处门面,便以此种方式成交。在房地产业,这种回报并不算高。

  公诉人:谭新生应该知道,他能得到这个低价门面是因为他借用职权,在工程招标、建设方面,给了邓某关照,为其谋取了利益。谭新生购买门面,少支付了12万余元,这是变相受贿。

  焦点2

  18万元

  是借款还是受贿?

  因规划问题,邓某修建的门面项目面临停工。2006年,他找到谭新生帮忙,在谭的帮助下,邓某拿到临时规划许可证,完成工程。随后,在谭示意下,邓某将一个40多平方米的门面“赠送”。2008年,该门面拆迁,邓某又将18.5万元的拆迁款存入谭指定的账户。

  谭新生:我和邓某是多年的朋友。平时有借款往来,几十万我也帮他借。因为关系好,基本不用打欠条。今年1月,他说要还我钱,我便叫他存在银行了。我不知道是门面拆迁费,主观上也没有索贿故意。

  公诉人:是借款就应该有凭证,但对方并未提供。证据显示,在送钱时,谭和邓某有充分联络,对钱的来源是知道的,对如何处理、安排、存款途径也有约定。这根本不是借款返还。

  焦点3

  过节收钱

  是“礼尚往来”?

  2003年底,张某为使开发的楼盘升值,希望由自己出资修改附近道路。张某找谭新生提出要求,很快,谭便带领规划、市政、堤防等部门到现场勘察,并通过方案。事后,张某在2005年和2006年春节期间,以拜年名义分两次送给谭新生5万元,并希望他继续关照。

  律师:张某的请托事项发生在2003年,而送礼则在2005年和2006年,和感谢请托没有联系。事实上,谭新生和张某是老朋友,遇到节日,他也会送礼给张某。因此,这些钱只算“礼金”。

  公诉人:行贿发生在传统节日就能算“礼金”?要是这样,所有的行贿人都会选择在国庆、中秋、春节行贿,而刑法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邓某、张某等人之所以给谭送礼,是因为谭新生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们谋利,借拜年之名,行受贿之实。

  焦点4

  财政局在茶楼

  给县长发奖金?

  2006年2月,蒋某为尽快启动“打靶场”项目开发,通过该县财政局代某,在一茶楼找到谭新生,希望得到关照,并当场奉上两万元。事后,谭很快在报告上签字同意。

  谭新生:“打靶场”项目的启动是县规委会决定的,30多个代表都要发表意见,我一个人作不了主。另外,代某说这两万元钱是财政局发的奖金。

  公诉人:谭新生的辩驳是苍白的。奖金的发放需要有正式的手续、文件,财政局凭什么以私人名义发奖金给谭新生?一个财政局领导,能在茶楼内给副县长发奖金?

  焦点5

  收了赃款

  不用就没事?

  2006年,县林业局要对一块苗圃进行开发。老板尹某找到与谭新生相熟的田某,让田某找谭,争取在手续上开绿灯。经过田某一番工作,谭同意帮忙,苗圃开发问题顺利解决。为感谢谭新生出手。尹某委托田某,趁外出游玩之机,送给谭20万元。

  律师:谭新生在收受20万元后交给妻子单独保存,3年来一直未使用。他曾想退还赃款,但不知道请托人是谁,这充分证明谭没有受贿意图。

  公诉人:作为县里领导,谭新生应该清楚,收受这些赃款应该怎样处理,但他并未上交纪委,而是存在私人账户。他是想用这笔受贿款,但还没来得及用就案发了。

  谭新生还涉嫌收了这些钱

  1、2002年8月,李某的公司想收购潼南县中药材公司,在谭的关照下,收购顺利成行。为表示感谢,李某送了谭10万元。

  2、2005年,退伍军人邓某某想要安置工作,找到了谭。在谭的帮助下,他的工作得到落实。谭因此得到4万元回报。

  3、王某的公司想要减免人防费用,她通过关系找到谭新生,顺利下调人防费。事后,王某托人送上两万元。

  4、吴某想要调整小区规划,增加楼层指标。在谭新生的关照下,规划顺利修改。之后,他送给谭2万元。

  5、郑某想调整楼盘容积率,找到谭新生。之后,顺利将容积率从2.2上升到2.7。事后,他给了谭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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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受贿51万元

  开县常务副县长受审

  前日,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开县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徐长春涉嫌受贿一案。

  据指控,2002年至2009年期间,徐长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

  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间,开县建委职工肖某(另案处理)为感谢徐长春在其承接开县中学房建工程、开县水务集团管网工程、开县新城建设开发公司人行道硬化工程及调动其侄儿工作等方面的“关照”,先后7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002年至2004年间,王某为请求徐长春在其承包开县水泥厂工程的帮忙,先后两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长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徐长春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一直辩解称,收钱并没给他人谋利或者帮忙,不构成受贿罪。

  本版稿件由记者 罗玺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