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批评,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批评即包括质疑,不能苛责当事人的“质疑”百分百的正确,否则公权就侵害到公民的言论自由。

  杭州飙车案判决之后,又起波澜。日前,湖北省鄂州市的熊忠俊因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称飙车案出庭被告人是“替身”,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原以为飙车案已经尘埃落定,想不到又有了“后传”。据报道,熊于7月21日在网上发布了《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文,其称:“受审的‘胡斌’竟是一个替身,中国媒体在广传有关消息的时候,竟然都没看出来。”接着,熊又在互联网上连发8篇相关文章。于是,警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对其做出顶格的10天拘留重罚。

  首先,熊是在“造谣”吗?“造谣”指捏造事实,虚构真相,而当事人对客观事件的描述、分析,以及做出的判断(包括不正确的判断),并不是造谣。若如报道中所说,熊只是“捏造各种所谓的‘证据’”,即只对出庭者的情况与之前肇事者做对比,认为有替身,而没有无中生有地说出,胡斌如何买通司法机关找替身,那就不应该是造谣。好比有人看K线图,判断说股票要涨,那是判断;虚构不存在的并购,那才是造谣。

  犹记得看到胡斌出庭照片时,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太不像啦”!当时各大论坛满坑满谷地贴出对比图,即所谓替身的“证据”,难道大家都要定造谣?而且,“替身说”的源头并不是熊某,至少他不是唯一的源头,仅惩罚他一人,是否有违执法公平呢?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立法本意,不是旨在惩罚一切谣言,而是惩罚利用谣言扰乱公共秩序。

  第25条规定:以下行为,将受惩罚:(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散布谣言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是罪名成立的两个必要条件。很明显,谎报险情、疫情,将造成民众恐慌、社会动荡,必须禁止。只有当“谣言”与前述谎报疫情严重度相当的情况下,才被法律严惩。并非所有不真实的言论,都应被定为造谣,遭到严惩。熊只是质疑司法机关的执法公正,民众并不会因此挤兑银行、撤离城市,不可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批评,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批评即包括质疑,不能苛责当事人的“质疑”百分百的正确,否则公权就侵害到公民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法学家早就提出:只有当言论具有“明确与现实的危险”时,才是被禁止的,这被法治国家普遍接受。我国的立法其实也有类似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中,与上述条款并列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很明显只有当“谣言”像谎报疫情、投放虚假爆炸物那样,造成“明确与现实的危险”时,才是法律禁止的,否则就属于言论自由范围内。

  我们犹记得面对替身“传言”,杭州司法机关多次向社会澄清,诚恳接受舆论监督,形成司法机关与民间的良性互动。“胡斌替身”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相反促进了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也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和谐。对熊忠俊进行拘留的行政处罚值得商榷。

  □沈彬(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