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08年9月,昆明市委、市政府向媒体发放新闻舆论监督员聘书。
  2008年12月,昆明市设立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办公室。《昆明市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制度》明确规定,“若拒绝、干扰和阻碍监督,以及对新闻监督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者,将视情节给予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9年2月,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推动工作落实的决定》,明确“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情况的舆论监督,对有错不纠、拒不接受监督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2009年7月,昆明市要求,对新闻媒体刊登、报道的监督事项,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将其纳入督查范围。相关单位应在督办通知下发10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本报昆明8月16日电 (记者胡洪江)“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将被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即将提交云南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条款,近日引发社会关注。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认为,昆明市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将“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新闻改革与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值得称道的“破冰之举”。
  记者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网站上看到,《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
  将保障正当的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昆明的这一做法赢得了当地新闻媒体和广大网民的普遍赞赏。昆明《都市时报》记者乔长红说,在采访工作当中,尤其做舆论监督报道时,经常会遇到干扰和阻碍。《条例》如果正式出台,对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将是强有力的支持。网友“马尾巴草”认为,此举对于习惯了用“拖延战术”对付舆论监督的部门将是一种有效的制衡手段,而最终受益的将是公众、政府和媒体三方。但也有网友指出,相关条款能否得到切实地贯彻执行、能取得多大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
  据介绍,该《条例》具体起草工作主要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完成。为此,检察院方面花费5年多时间,做了大量前期调研。除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外,还通过网络征集意见,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本月20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条例进行一审。
  【起草者说】
    对政府和媒体都有约束

  昆明市检察院一向重视将新闻报道作为查处职务犯罪的重要线索。比如昆明松华坝水源保护区内有人大面积毁林开荒、禄劝尾矿坝垮塌毁田百亩等事件,都是先有媒体报道,我们再派员了解情况,最终对个别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查处。由此可见,对舆论监督揭露的问题进行法治化处理,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具有极高的价值。
  现在的舆论环境越来越自由、开放和透明,但同时也更加需要规范。大家应该注意到,这一条款有两个前提,一是新闻记者必须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实事求是地报道;二是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干扰、阻碍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行为,包括故意推诿、拒不接受采访、抢砸记者的采访设备,甚至对记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和伤害等,这一条款实际上对双方都有约束。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滕 丽
  【专家点评】
    内容还须进一步细化

  舆论监督法治化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将保障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对政府部门来说,权力的运行将受到更广泛、更严格的约束和监督,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对于公民而言,意义更加重大,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将得到更好地实现。从这个角度说,这一条款值得肯定。
  同时也应看到,昆明这个《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具体规定还比较粗糙,对于某些行为的界定也不是很清晰,比如新闻媒体对什么样的事情进行怎样的监督才叫依法监督,官员的哪些行为可以被视为推诿、干扰和阻碍,怎样的表现才叫配合等,都需要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引导到最终促进工作的改进上来,仍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云南大学新闻系主任、教授 单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