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伤保险经办过程中暴露的制度不完善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并从2009年5月起执行。

     一是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核定办法。由过去的以劳务派遣法人主体单位确定为按其员工被派往单位的行业类别确定。二是对关破、撤(注)销企业工伤人员旧伤复发转外地就医的交通、住宿、护理等相关费用,明确规定原单位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清偿,按规定清偿后,其交通、住宿、护理等费用按当地财政规定的出差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三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因伤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在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后,按国产件的费用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