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的规定,我市决定从2009129日起,取消政府制定的化肥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综合经营差率、提价申报、调价备案、最高限价等价格监管政策和各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同时我市将继续完善化肥淡季储备制定,并加大化肥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