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经办类
1.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社保业务?
答: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积极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延后办等办事模式,参保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省社保网上办事大厅、“四川e社保”APP、“广元人社之窗”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社保业务。如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请做好健康评估及自我防护,如配戴口罩接受体温监测等。建议您尽可能采用“不见面”方式确保自身安全。
2.哪些社保业务可以延期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及个人可延期办理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养老待遇核定支付手续等业务,疫情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参保单位及个人应及时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3.哪些社保业务可以通过QQ工作群、电话预约等方式办理?
答:(1)对于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减少人员的工资申报及历年欠费补缴、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等业务。联系电话:0839-5572039、0839-5579305、0839-5572047。
(2)对于参保单位特殊情况下需办理的人员基本信息变更、人员增减、单位及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打印、个人参保缴费凭证打印、新增单位及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等业务。QQ群:192605238。
(3)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企业新增退休人员正常退休资格审核业务。联系电话:0839-5572040,QQ群:663787467。
(4)职工提前退休业务。联系电话:0839-3307426。
(5)工伤定期待遇生存认证业务(对于不能及时进行生存认证人员,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停发工伤定期待遇)。联系电话0839-5572032、0839-5572034;QQ群:370541973、110514768。
(6)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打印。联系电话:0839-5572033、0839-3301481。
(7)参保单位和个人急需办理的其他社会保险业务。联系电话:0839-5572422、0839-5572039、0839-5572040、0839-5572032。
4.受疫情影响,因资料提供不齐的新增退休人员能否及时申领养老待遇?
答:受疫情影响,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先行初审后按月预发。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单位补正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延缓发放新增退休人员退休证,对急需领取的退休人员提供邮寄服务。
5.个体参保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个体参保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延缓办理退休手续,待疫情结束后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延误期间养老待遇。
6.退休人员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年审,会影响退休待遇支付吗?
答: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可通过“四川e社保”APP进行资格认证。如操作不便,可等疫情结束后再进行年审。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发放养老金。
7.如何申请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答:市本级参保企业在市政务中心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窗口(市政务中心一楼)提交申报资料;县区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的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
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当年享受了普惠性稳岗返还,又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经审核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差。
8.停工期间企业组织职工线上培训如何申请培训补贴?
答:因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本单位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意愿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实施。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企业补贴,对参加线上免费培训的,不再给予补贴。
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何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0.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重新找工作?
答: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市内组织1万个优质岗位,通过人力资源公司、驻外农民工工作站组织市外就业岗位3万个,可通过广元公共招聘网(gy.sc91.org.cn)、广元人才网(www.cbrcw.com)和广元人社微信公众号寻找自己理想的就业岗位。
11.外出务工人员如何免费申报健康证明服务?
答:所有在川居住14天以上,且接受当地村(社区)管理的人员,如有跨市(州)以上外出务工需要,均可前往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免费的新冠肺炎健康检查服务,出具《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12.农民工如何安全有序返岗?
答:全市开展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春风行动”,以县为单位,集中收集农民工超长客运出行需求,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和公路铁路旅客联程运输,安全有序地将身体健康、体温检测合格的返岗(务工)农民工送至工作岗位。有乘车意愿的农民工,可在当地乡镇进行乘车需求信息登记。
13.疫情期间怎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
答:疫情防控期间,可采取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咨询预约办理调解仲裁业务。对已立案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通过公告微信方式远程开庭。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通过邮寄、电话、微信、QQ等方式申请延期开庭或中止审理。联系电话:立案调解庭,汪静,15883566130;审理一庭,范永春,3315493、18981250088;经开区分院,昝潇,13808121633。
二、就业创业类
14.2020年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政策有哪些?
答:申请条件。中小微企业2019年裁员率控制在5.5%以内,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低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其他参保企业低于2019年末广元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46%,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2019年度及以前无欠费,可向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返还标准。对普惠性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15.中小微企业如何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答:中小企业吸纳在广元市内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广元籍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16.疫情期间,对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有哪些?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暂时难以外出确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可开发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农村公益性岗位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县区自行确定),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
17.疫情期间,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什么变化?
答:疫情期间,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三、社保保险类
18.对受疫情影响,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如何申请缓缴?
答: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如果企业既延长申报缴费期又享受缓缴政策,企业疫情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九个月缴纳。
19.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助力企业减负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未达到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规定的条件,费率暂不下调;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20.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是多少?
答:2020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50%)执行。
21.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2.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在疫情期间,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承诺偿还。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用人单位按承诺向社保经办机构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逾期未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追回。
四、人事人才类
23.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招聘聘用急需补充的医护人员?
答: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按程序发布招聘公告后,可由县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级卫生行业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核等方式直接招聘,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在疫情过后补办。
24.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如何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公开引进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以上职称高层次人才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按程序发布招聘公告后,可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引进,并按规定享受广元市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相关引进手续可于疫情过后按程序补办。
25.参加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取得显著实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打破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上一级职称;取得重大成果或突出贡献的,可打破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实行卫生(中医药)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对各级党委、政府选派赴湖北省和直接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时间视为对口支援服务基层时间,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免进修学习。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医疗救治、防疫工作、科研创新业绩突出或作出特殊贡献,获得记大功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的,视为达到晋升上一级高级职称工作业绩(专业必备业绩)要求。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时实行加分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审通过、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建立特殊评审机制,对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取得显著实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突破常规、简化手续,经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推荐,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一事一策、特事特办等方式及时开展职称评审。
26.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何奖励?
答: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我省《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开展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
五、劳动关系类
27.延长休假期间加班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因疫情防控在延长休假期间未能休息的职工,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报酬。
28.在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答:如果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
29.企业停工后的工资怎么支付?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0.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怎么办?
答:当事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