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在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中组织作弊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明确了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新的司法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同时,将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从实践来看,考试作弊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新的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
此外,考试作弊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据介绍,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