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举报,看守所陶永斌警官让我帮共犯王鹏飞顶罪,并承诺只要我顶罪就给我10万元钱”。广元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栗金学突然提出想立即约见驻所检察官,举报看守所警官陶永斌。
2017年9月,栗金学和王鹏飞从河北邯郸到成都购买毒品,返程途中在川陕交界处的七盘关被查获,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但羁押期间,栗金学前后两份完全相反的供词及其提供的“证据”,让这起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运输毒品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嫌疑人为何突然翻供,为何“关键证据”会出现变化?正当办案人员争分夺秒开展调查时,在押人员栗金学又突然提出要约见驻所检察官。栗金学的举报引起驻所检察官注意。经初步判断,这里面可能涉及职务犯罪,广元市检察院将问题线索移交市监委。根据市监委指定管辖,利州区监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线索开展核查。由此,一桩看守所内的“离奇案”逐渐浮出水面。
调查人员对陶永斌宣读留置决定。刘玥 摄
欲壑难填
利用职务之便,与在押人员家属发生不正当关系
栗金学举报材料中提到的陶永斌,51岁,2002年参加公安工作,广元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培训中心事业编八级管理人员,2015年调入广元市看守所,主要负责看守所收发物品管理和在押人员物品代管储存室管理工作。
在看守所工作的3年,陶永斌看惯了形形色色的在押人员,对栗金学和王鹏飞起初并不关注,直到王鹏飞姐姐王玲(化名)的出现,让陶永斌对王鹏飞逐渐上起心来。
2017年10月,王玲来给王鹏飞送钱物,他刚好在看守所窗口接物,见到王玲后“起了贪色之心,想和她认识、交往”。陶永斌交代,“王玲长得很像我的初恋情人,我第一次见就对她产生了好感。”
有自己家庭的陶永斌,以看守所信息平台需要留存在押人员家属联系方式的名义,拿到了王玲的手机号码并很快拨打过去。为赢得王玲好感,他承诺“在看守所里能做到的,我会尽力帮忙”。
随后,陶永斌以王鹏飞是其战友侄子的名义,向王鹏飞涉嫌运输毒品案件的承办民警打听案情。承办民警“碍于人情面子”,对这件事没记录、也没上报。
越陷越深
捞取利益,帮助嫌疑人出谋划策伪造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随着陶永斌与王玲接触增多,关系越来越紧密,甚至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而此时的陶永斌,也开始利用给在押人员发放衣物、生活费账单的工作之便,主动接触王鹏飞和栗金学。
王玲还给了陶永斌一张银行卡,陆续存了4万多元,让陶永斌打点关系“关照”王鹏飞。面对金钱美色的诱惑,陶永斌越陷越深,已不再只是打探案情,而是主动出谋划策,帮助伪造证据。
凭借多年公安系统工作的经验,陶永斌想到:把购买毒品的4.8万元说成是栗金学向王鹏飞借的钱,而王鹏飞对钱的用途完全不知情,以此帮王鹏飞洗脱罪责。但其中的关键是需要做通栗金学的工作,让他配合。
在陶永斌的威逼利诱下,栗金学答应了。为将借条做得更“真实”,陶永斌在了解到栗金学、王鹏飞两人在成都所住的酒店名称后,专程开车千里赶到该酒店,以看房间内部设施为借口,进入房间偷了两张酒店专用便笺拿回广元。
凭借对看守所工作流程的了解,陶永斌找到管理漏洞,让栗金学用便笺写了一张以“小孩出了车祸,马上手术需借款”为理由的“借条”,交给王鹏飞保管,让其在之后的诉讼中拿出来。
直到最后,栗金学了解到自己顶罪后的刑期将长达10余年之久,便出现了开篇栗金学举报陶永斌的一幕。
腐败现形
两个字的疏忽,精心布下的局露出马脚
“陶永斌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反侦查能力很强,尽管有栗金学的举报,案件最初核查并不容易。”一名办案人员讲。
怎么证明“借条”确实是伪造的?成了推动办案的关键。调查组充一边委托广元各公安部门对陶永斌工作场所、驾驶车辆、住所进行勘验检查,对相关证据笔迹进行鉴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相关证据捺印印泥进行鉴定,一边仔细翻阅整个毒品案卷材料。
“看,这里王鹏飞交代说他们住的是某某某某酒店,但便笺怎么是某某酒店呢。两家酒店前面两个字都一样,但一家比另一家多了两个字。”一名办案人员翻阅笔录时发现了疑点。
“会不会是陶永斌在向王鹏飞等人打听案情时,听错了?”办案人员意识到这是一个突破口,立即提讯王鹏飞、栗金学,同时将相关鉴定报告摆在陶永斌面前。
陶永斌没有想到,自己精心布下的局会因为两个字的出入而露出马脚,但仍辩称,“我把宾馆的名称搞错了”。随后,陶永斌将帮忙伪造证据的全部事实和盘托出。
2018年9月,陶永斌被留置。目前,已被开除公职,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示
“蚁虫之害,虽小尤烈”对公权力的监督不能留空白
案件发生后,广元市利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冀健华在接受采访时说,“陶永斌虽然不是共产党员,但进入公安队伍长达16年,却知法犯法;他负责的工作看似‘小岗位’,责任和风险都很大,其欲望膨胀监守自盗,最终难逃法律严惩。这是监委成立以来我们扎密监督‘笼子’查处的典型案子。”
目前,广元市看守所针对陶永斌案暴露出的管理漏洞,正在进行全面整改,对陶永斌案中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管理责任不到位的相关人员也将严肃问责追责。
源自: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