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下月起实施
工伤1—4级伤残伤残津贴和工资只能申领其一
2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下称“原暂行办法”)有效期届满,今年我市针对“原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的业务经办管理工作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规定,形成了《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并印发,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工资总额0.5%缴纳个人不用缴费
全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本次增加明确了中央、省属驻国家机关未在广元参加社会保险,不执行我市国家机关工伤保险政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参保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缴纳,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费用。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工伤1—4级伤残伤残津贴和工资只能申领其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除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还应发放本人基本工资4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或因公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仍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增加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伤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其伤残津贴和工资只能选择申领其中一项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从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但受制于《公务员法》制度管理,一般情况下,1-4级工伤人员不愿意退出工作岗位,且此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高并由财政按月保障,存在继续领取工资,自愿放弃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现象。但在特定情况下,不排除放弃公务员身份,选择领取伤残津贴的情况。因此,按照社会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原则,增加此项。”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
在被借调(用)、挂职期间发生工伤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国家机关工伤人员按照组织决定或经批准,在机关单位、参公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交流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由其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被借调(用)、挂职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国家、省上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工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这部分都是新增加的内容,‘原暂行办法’未明确上述情形及处理意见,在实际工作运行中,给工作造成困惑,所以现在进行了明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