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调整,这是记者从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昨晚发出的《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实施方案》中获悉的,这是一份标有“特急”的通知。

 

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调整

一、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四川省其他地区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

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

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

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全省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

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全省其他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指出,对于房地产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的市州和区域,市州市场利率定价自律联席会议可配合市州政府房地产调控措施,向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提出调整当地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建议。

据了解,在此之前,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这次将部分地区二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了不低于50%。但对于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出具首付款缴纳有效凭证,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

消息来源: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