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首例由法院将生态补偿款写进判决书
日前,40岁利州区人荣某与47岁利州区人丁某因在白龙湖禁 渔 期 非 法 捕 鱼10.595公斤,在利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接受审判。经过审理,法庭当庭判处荣某与丁某二人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同时在休庭期间,两人主动以生态补偿名义向案发地基层组织交款5000元,在渔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用于购买鱼苗投放白龙湖。
首例 将生态补偿款写进判决书
据悉,这是广元市首例由法院将生态补偿款写进判决书,由渔政部门代为执行的案件。同时该案也是利州区首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15日晚9时许,荣某与丁某明知系禁渔期,仍在利州区白龙湖小河梁水域采取电击的方式捕鱼,荣某负责划船,丁某负责在船上将12v的直流电通过超声波水电器变为220v的电压后,将游到电鱼圈附近的鱼电晕后捕捞。次日凌晨0时许,被巡逻人员查获,当场扣押捕鱼工具及渔产品10.595公斤。
7月17日,荣某与丁某被依法取保候审。9月22日,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利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轻判 两人自愿缴纳生态补偿款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荣某、丁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电鱼,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荣某与丁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在庭审中,两人表示,在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现在已经认识到了错误,愿意自愿缴纳生态补偿款,购买鱼苗进行生态修复。同时两人表示,在案发后,两人已经主动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自身的经历,向同村的村民进行普法宣传,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荣某、丁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在审理期间,两人主动出资用于在案发水域投放鱼苗以弥补其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庭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接到判决后,两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在庭审后,两人表示,将在12月15日前,按照渔政部门的安排,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放生鱼苗,以补偿修复案发地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