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目前我省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部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预案》要求,各级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前,即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预案》要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门根据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等相关指标,定期测算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实施风险预警。全省各级政府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预案》提出,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并明确了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的措施。例如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