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记者从省委组织部获悉,近日我省出台《关于组织工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体现和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暂行规定》,明确在相关干部拟提拔任用或进一步使用时,要把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参考,纳入干部工作调研、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以单独文件形式强调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直接挂钩,这在全国走在前列。
《规定》所指的相关干部主要包括市、县、乡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以及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省、市、县、乡负有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单位、机构的干部。根据《规定》,在相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了解梳理干部的实际表现,尤其重点关注近三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年度目标任务、“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和重大事故及被追责问责情况,同时对拟提拔任用干部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安全生产履职检查的有关情况也将纳入了解梳理范围。
《规定》明确,具有下列3种情况之一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使用:一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二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上级表彰或通报表扬的;三是多年从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敢于担当担责、工作成效突出的。
有“奖优”也有“惩后”。《规定》明确了8种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情形,其中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放在首位。根据《规定》,连续三年未完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年度目标任务,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连续两年排名靠后被约谈,对反馈问题查处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干部都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根据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经常性了解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干部的履职有关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掌握真实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如果发生隐情瞒情、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一经查实,将被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