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车用压燃烧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7〕102号)要求,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现将严格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和黄标车淘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用机动车应当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本通告所指黄标车系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

三、经环保检验不合格的黄标车,公安机关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实行强制报废淘汰。

四、报废淘汰机动车应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五、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鼓励广大车主对所拥有黄标车提前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七、本通告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