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到门诊就医和到药店购药,市医保中心近日出台了“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通过邮政储蓄网点划拨到长期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现有的养老金银行代发帐号上”的办法。
代发对象的对象是市本级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单位、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代发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初次代发时,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代扣当年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于次年7月代发。没有办理养老金银行代发(邮政储蓄网点)的,需按规定新开设账户。医疗费划转到居住地后,其使用性质不变。
办法规定,从个人账户余额中代扣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每年120元)的人员,个人账户划转前应先代扣补充医疗保险费。办理邮政局代发个人账户时,须向所在单位(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选择定点医院和个人账户代发申请表”。由单位(社区)于2008年3月31日之前将申请表和花名册(同时报电子文档)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业务科。居住地变更或回广元居住,须持身份证明和《医疗保险证》于1月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事宜和申领医疗保险卡。先行对破产改制后无单位的异地居住人员实行个人账户(含住院医疗费报销后)代发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推开。实行个人账户(含住院医疗费报销)代发后,不再对其实行个人账户手工后台报账。(市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