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依法行政。一是建立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违法赔偿制度》、《大要案申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制度》、《行政处罚(理)备案制度》、《违法行政行为查处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以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工作。二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不准”和“十禁止”,扭转了粗暴生硬的行政执法方式。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充分考虑到农村群众的实际情况,做到了“四缓收”。三是在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实行公民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制度。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妊娠公民及其配偶明确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加强孕前、孕期管理和对违法生育行为的过程控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方面做到了“四不做”。通过系统的宣传、服务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违法生育减少。四是健全信访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坚持就地解决的原则,不推不拖,不等不靠,不把矛盾上交,把所有信访案件都控制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在全市计生系统没有产生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以及集体上访,坚持依法办事、文明接访,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使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工作质量。一是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促使执法人员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在全市开展计划生育“五清理五落实”活动。对群众举报或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依法行政行为的,依法给予坚决、及时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维护了法律、法规的尊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严格审查执法人员资格,杜绝编外人员执法。凡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市、县法制局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坚持《行政执法证》年审制度,在市法制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的执法证集中交到市法制办进行年审、清理,杜绝执法人员持过期《行政执法证》执法,同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三是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提供:市人口计生委  编辑:党政公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