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我市将筹建公租房
租金按照市场标准的70%收取

寇永红   记者   桂兰     

     5月3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该《意见》的出台,是为了切实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健全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即日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筹建公共租赁房,以解决我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保障对象:
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包括家庭年收入在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具有所在地正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证明。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单身无房职工包括个人年收入在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收入线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公布);具有所在地正式户口,大中专及职校毕业1年以上(含1年);在户口所在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包括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下(收入线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公布);具有本市户籍;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在就业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意见》还规定,非本市户籍,但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单身职工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25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2人户家庭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及3人以上家庭户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为主   货币补贴为辅

    《意见》指出,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将以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贴为辅的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行选择。
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

    货币补贴是指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公布租金补贴标准。

租金标准:
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市场租金由物价部门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合同租赁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管理:
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意见》规定,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市、县房管部门将对公租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公租房产权单位负责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租赁申请: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报住房保障部门按程序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退出管理办法:
如违反相关规定  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意见》规定,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当及时终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连续3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其他不符合承租目的的情形。

     承租人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还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收取超期租金,并在适当范围通报,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限期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