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今日,省人大常委会议将分组对该草案进行审议。草案涵盖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容貌治理、建设施工现场容貌治理、临街建(构)筑物容貌治理、停车场及机动车容貌治理、园林绿地和建筑雕塑容貌治理、广告设置及容貌治理、照明设施治理、城乡环境卫生及饲养动物保洁治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治理等九个方面的城乡容貌治理。

  根据草案,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将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将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城市规划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不得封闭开放式阳台,不得内设户外广告,否则除责令改正外,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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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设施:

  国家法定节日不得新开挖城乡道路设施

  在城乡容貌治理方面,草案第一节便是“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容貌治理”。其中,对在城乡道路设施上禁止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测试刹车、冲洗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停放机动车,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擅自设置占道停车点、占道从事经营活动……此类行为都将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道路的开挖,草案也作了限制。根据草案,住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城乡道路设施占用、挖掘,加强养护维修,保证道路设施完好、整洁、安全和畅通。擅自挖掘城乡道路设施,盗窃、毁损城乡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的,除被责令恢复原状外,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国家法定节日和当地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新开挖城乡道路设施,已经开挖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做好防护;违反这一规定,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不得封闭开放式阳台

  草案第三节对临街建(构)筑物容貌治理作出规定。草案称,城市规划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窗户、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容貌和安全的物品。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城市规划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不得封闭开放式阳台,不得内设户外广告,否则除责令改正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草案还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临街底层住宅改造为经营性用房或对建筑物的临街面任意装修、改造,影响城市容貌,违反的,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街道两侧不得擅自设置遮阳棚,需要设置的,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罚款。

  环境卫生:

  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及时清除

  在城乡环境卫生及饲养动物保洁治理方面,根据草案,将禁止八类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为。其中包括: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建筑物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或者向建设工地、待建场地倾倒垃圾;将污水、垃圾、油垢、粪便排放或者倾倒在街面,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焚烧秸秆;在非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为等。违反该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城市、镇建成区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城乡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领者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