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结束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并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扩大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并加大了奖励力度,牺牲者可获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以上奖金。

抢险救灾都是见义勇为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此次修订特别扩大了见义勇为行为范围,由社会治安领域进一步扩大。《条例》明确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获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依法确认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牺牲可获年人均收入30倍奖金

《条例》加大了对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力度: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以上的奖金;“见义勇为模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金,“见义勇为英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金。《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以上奖金即40多万元(2009年宁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025元);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以上奖金;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上奖金。

警方未及时保护将被追责

《条例》细化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安全保护等细则,扩大了对见义勇为的保护范围,规定因见义勇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法向致害人追偿;有受益人的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或者牺牲人员的亲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确有实际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给予救助。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或者牺牲人员的亲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减免有关费用。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诬陷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未提供及时、有效保护,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