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10名人大代表到广州市环保局调研。调研现场,一代表正在发言时遭环保局长打断,发言的人大代表随后离开会场。一场原本普通平常的会议,只因人大代表离席,从而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

  人大代表离席,在大多社会公众看来,是提升民主意识的行为和敢向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说“不”的行为……似乎多几次类似的离席,人大代表的参政权监督权就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但是,“离席”本身是否能够承载起这样的标志性意义呢?人大代表离席,是不是其履行权责的最好做法呢?依我看,人大代表与在职领导干部之间的确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在协商具体事情、讨论具体问题时,并无尊卑之分,两者说话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只要不与相关的办事程序和工作规则相冲突,对话中的诘问与回答、深究与辩解都是可以的,至于语气稍欠平和、言辞激烈一些,也应属正常范围内的事。

  一个开放多元的社会,在公共空间的每一个角落,都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声音、不同的诉求。在会议场合,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发言的人很难有充裕的时间把自己的观点全部表达出来。于是,言者之后,听者的一知半解当属正常,曲解、误解也不奇怪。也正因如此,言者与听者的面对面问答是得到“正解”的基本途径。无论如何,人大代表的离席,就其履行的职责来说,于事无补。因此,人大代表离席这件事情,本身没有过多的标志性意义,也未必就像某些媒体所言“是一个民主进程的见证”。

  在大众阐释这件事的过程中,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人大监督职权应该如何保障,如何把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以及履行职权的程序制度化。无疑,人大代表离席并非越多越好。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将越来越有保障。人大代表监督权的落实,不仅有助于促进公共利益,也将在此基础上对公权力的行使起到规范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代表倒是需要更大的韧劲和更多的耐心,在各种环境下把自己的职责完成好。(马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