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余万,是服务费还是好处费?昨日,门头沟法院,一家科技发展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的欠款纠纷开庭。

  原告科技公司称,对方中标6.5亿的工程项目,理应支付尚欠的1600余万服务费;被告某建工公司否认接受过服务,曝出招投标存在“猫腻”,所欠1600余万是“好处费”。

  科技公司 中标价格3%的服务费

  科技公司代理人称,2006年6月19日,该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对方提供工程投标前期工作咨询、培训等服务代理工作。合同规定,对方如中标,将以中标价格的3%作为服务费支付给科技公司。

  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建工公司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对联合体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去年1月29日,建工公司与其他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中标价格6.5亿多元。科技公司认为,服务费按3%计算为1900多万元。建工公司在去年6月4日和8月30日,先后支付340万元后,至今尚欠1600多万元。

  建工公司 透露消息的好处费

  “签合同是为用合法的形式来支付好处费。”庭审时,建工公司代理人说。2007年6月20日工程开标,这家科技公司在2006年5、6月间找到该建工公司,说可帮忙投标并中标,事成后再从中收取“好处费”。中标结果未公开之时,就有“内部人士”将此消息透露给科技公司负责人,再由该负责人向建工公司索取3%的好处费。

  建工公司认为,未接受对方服务,支付的340万元是担心会影响最终的中标结果,“不得已才签订合同并付款”。他们表示对方是索贿行为,希望对方返还已支付的340万。

  此案将择期宣判。(记者张太凌)

  庭审焦点

  时间点成为 双方举证关键

  “如果不给付这笔好处费,中标可能会发生问题,这个时候中标通知书还没有发出。”在庭审过程中,该建工公司代理律师提供了三张咨询费发票作为证据。这些发票开出时间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以此证明科技公司事先得知消息并索取好处费。

  对此,科技公司代理人坚称自己收取的费用是咨询费,并不是好处费。同时,出具了附在委托服务合同后的“委托服务履行情况确认表”,显示该建工公司签字确认科技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为“优秀”。

  建工公司称并非签于2006年12月,而是2007年11月倒签的,科技公司签字盖章后,让他们盖章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