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19日晚,河北武安教育局局长冯云生因即将退休而被免职。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免职决定宣布后的当晚,冯云生却签署了大批调令,将数百名农村教师调入城市。第二天,人事科长等人还专门现场办公,集中办理了冯云生签发的调令。据称,在办理这些调令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腐败行为,而且形成了比较一致的“价码”。(《中国青年报》9月16日)

  教育局长在被免职后上演“最后的疯狂”,无论如何都不正常,其中必有猫儿腻。相信这一事件被曝光后,当地违法违纪乃至涉嫌犯罪的人员一定会受到相应处理。但是,就事件目前的情况看,其中一些法律问题亟待厘清,这将不仅影响到对冯云生签发调令行为的性质认定,也影响到调令的效力,以及对本事件追究责任的范围和力度。

  在我看来,冯云生“最后的疯狂”中至少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被免教育局长的权力应止于何时,二是下属执行被免局长的决定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据报道,冯云生被免职的决定是8月19日晚8时许被正式宣布的,之所以在晚上宣布,是因为当天武安市委书记组织召开会议,作出了变动多个局级单位一把手的决定,为防止夜长梦多才决定立即宣布。看来,市委已充分考虑到被免职官员得知任免消息后可能做些“小动作”,造成工作被动,但不曾想市教育局最后还是闹出了 “大动静”。那对冯云生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和处理呢?这首先涉及被免教育局长的权力应止于何时的问题。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官员的免职决定一经正式宣布,立即生效。因此冯云生的局长权力从免职决定公布那一刻起就已终止,之后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除非涉及权力交接,都是越权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冯云生8月19日晚被免职后签发的所有调令,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撤销。这与是否收回人事章没有必然联系。当然,这里还存在宣布免职决定与权力正式交接之间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事实上,官员被免职与权力正式交接往往有一定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被免官员还能不能行使原有职权呢?对这一点,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照法律精神和行政惯例,这时的被免职官员至少不能作出重大决定。

  既然冯云生签发调令已明显属于越权,在法律上应当无效,那为什么教育局人事科长等人还仍然积极付诸实施呢?又应不应该追究人事科长的法纪责任呢?笔者认为,即使排除其背后可能存在的不正常因素,人事科长积极落实冯云生越权签发的调令,其行为也应被追究法纪责任。因为《公务员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纪部门在调查处理这一事件时,不能仅限于冯云生本人,而将已涉嫌违法的“马前卒”排除在外。

  显然,法纪部门在处理该事件时,也不能忽视公众和舆论的合理质疑,更不能简单地相信当事人的自辩。毕竟教师从乡村调往城里是广大乡村教师的普遍渴求,各地都存在“需求多机会少”的现象,其间也不乏权钱交易空间。这一事件背后是否还存在其他腐败问题,有必要认真查处。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