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北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下称武警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该草案在今年4月间曾首次提交审议,对武警的职责、权利义务、保障措施和监督、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结束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态。 

  此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同一审稿相比,做了局部改动,但总体调整不多。鉴于该草案比较成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二审稿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果意见比较一致,做进一步修改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武警安保任务范围调整
  据了解,此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改动的显著之处是对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范围的调整。与一审稿相比,职责范围由9项合并成了8项。
  一审稿中,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任务的职责范围第七项、第八项分别规定,武警部队参加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总结武警部队参加处置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经验,应当对武警部队负有参加处置这类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建议将武警部队执行上述两项安全保卫任务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严格规范调动武警权限
  此外,对于调动、使用武警的权限和程序,二审稿也有所改动。一审稿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在确需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县级部门即可调动、使用武警,这样的规定引起了不少担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和武警总部研究认为,调动、使用武警部队实际上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和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据此,二审稿将该规定修改为:“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尽管这一规定仍然具有模糊性,并没有明确调动、使用武警权限的级别限制,但对防止地方政府随意调动警力是有积极意义的。
  增加条款规范武警行为
  二审草案还增加了一些条款,对武警在执行任务当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草案中增加了武警不得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等行为的规定,同时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武警在巡逻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进行盘问和检查证件,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可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有建议认为,武警在盘查前要出示证件。
  武警8大安保任务
  修改后的武警法草案规定,武警部队执行8项安全保卫任务,分别是:
  1 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
  2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
  3 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
  4 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5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
  6 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押运任务
  7 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8 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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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法
  草案三审

  行政强制法草案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
  草案规定,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行政强制措施又分为五类: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是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是扣押财物;四是冻结存款、汇款;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同时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此外,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