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涨的质疑声中,也许很少有人想到,设立高考加分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公平。
“高考按照考生总分高低排序,公平高效、操作简便,能够抵挡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原国家教委学生司一位司长在接受《望东方周刊》记者采访时说,虽然也有标准单一、不利于偏才怪才选拔、无法有效考核品行等缺陷,但相对公平,是高考制度得以30年不落的根本原因。
这位原司长说,正是为了弥补高考制度中的相对“不公平”因素,高考加分才应运而生,“其初衷是为了让高考制度更加公平,但是即使是好的政策,在实际推行中,都可能被各种因素所左右。”
这位原司长强调的另一个问题是,30年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舆论一直在推动高考权力下放,将高考加分的具体项目和加分幅度交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正是这种趋势的反映。
面对争议,梳理30年高考加分政策的来龙去脉,很有必要。
加分对象从革命干部到三好学生
作为专门的高考史研究者,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副研究员罗立祝认为,现行高考加分政策与1977年建立的考试优先的高考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不过1977年之前的高考加分政策,也有着弥补公平性的影子。
1950年高校招生时,国家规定应“从宽录取”以下特殊考生:参加工作3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和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
1956年,烈士子女在高校招生中也开始享受“优先录取”。同年发布的“全国高校录取、分配办法”要求,“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时,就应该优先录取”。
罗立祝举例说,当时在录取300至320分的一般考生前,高校会对290分以上合乎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先行录取。
1966年,高考被废止。
1977年恢复高考,从此时起,高考加分制度不再对工农成分学生及革命干部进行照顾,而是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实行高考分数优惠政策。
这也是重视人才的体现。
1983年,原国家教委通过高校招生规定,对获得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投档。
1986年,原国家教委又规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分投档。
“我1986年到国家教委,正赶上招生方面开始实行‘七五计划’。”那位原国家教委学生司司长回忆说,当时教委已经公布了一些加分政策,“1987年出了一个比较系统的规定。”
这里指的是1987年4月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其中规定了加分政策优惠的项目和幅度。从此开始,加分成为整个高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之后20年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华侨、港澳台学生、烈士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报考农林等特殊院校者,乃至“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及有特殊贡献的公民”,都开始享受降分投档、高校审查录取的政策优惠。
一直在“缝缝补补”
“制定加分政策,一个原因是希望扶持一些人才稀缺的部门和行业,比如煤矿勘探,会在分数上适当优惠。”那位原国家教委学生司司长说,另外一个原因,是为了满足高校培养尖子学生、特殊才干学生的需要,“到现在为止,清华大学仍在举办艺术冬令营,专门有个艺术教研室。”
“不过最重要的原因,还是为了高考制度能够更加公平。”这位原司长说,“比如转业军人,跟应届生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稀缺、条件差,就制定了相应的加分政策。”
这位原司长告诉记者,加分制度建立伊始,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多为一些原则性政策,加分的范围和具体分值,由各省招生委员会决定,“我签发的文件大部分都是原则,也感觉到不好定,但一般加分幅度不会超过20分。”
在开始实施加分政策不久,原国家教委就收到了下面的反映,发现执行中存在问题。
比如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的认定,“本来是高校要求的,我们研究同意。结果在实践中,发现认定的标准不太清晰,高校不大相信中学推荐的人选,大家都各自出题考试,后来有高校建议,干脆取消算了。”
当时为了讨论这个问题,原国家教委组织各地专家、高校以及学生家长开会多次。
“我们当时想,既然有高考,各省又何必要对三好生、保送生命题,组织考试,这里面有没有猫腻,谁说得清楚?”这位原司长说,但只要在研讨会上提出取消三好生、优干生加分,就会遭到反对,“老师家长都说,有问题就解决问题,干吗要一刀切?”
于是,2001年的教育部高招规定中,享受加分投档优惠的,不再是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代之以省级优秀学生;而奥赛加分标准,也提高到全国奥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
同时,首次明确规定,降分或加分投档的幅度不能超过20分,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情形,一般不得累计,仅取其中最高一项的分值。
在进行调整后,这个加分项目得以保存。
“实际上,当时国家教委对于加分政策,也是不停地‘缝缝补补’。”这位原司长解释说,“但基本的方针是,能补的尽量补,实在补不住的,就只能砍掉。”
上收还是下放
随着加分制度的推广,制定具体加分政策的权力进一步由中央下放到地方。这位原司长说,这一变化有很多现实考虑。“学生司只有27个编制,分管招生的最多才7人,不可能解决全国所有考生的问题,必须依靠地方的力量。”另一方面,高考改革确定了权力下放的原则,自主招生就是代表之一。“高考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把招生自主权返还给各个高校。”
2004年起,高招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各地招生委员会拥有自己的制度空间:“有关省(区、市)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须经本省级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但也有质疑,权力下放客观上为各地自主设定高考加分名目放行。
比如黑龙江省为支持本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招徕更多优秀人才,曾规定博士子女报考省内高校时,按侨胞子女待遇,可以获得20分的加分投档。即便于2007年取消了加分,仍规定上述考生可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反对者认为,凭父母学历获得政策倾斜,有违公民平等的原则。
“我们也会对地方的行为及时监控。”这位原司长说,“主管部门会邀请部分重点大学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长或副校长、各省的教委主任,参加每年的招生工作会议。
此外,教育主管部门还会邀请中央各部委分管教育的司局长等20余人召开务虚会,“高考加分的问题每年都会提到”。
“近两年,教育主管部门一直在要求地方砍掉一些不合理或者容易被钻空子的加分项目。”这位原司长说。
不过在罗立祝看来,加分权力的下放,势必会被某些特殊人群利用,可能严重损害高考公平。“在高考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中,高考加分对考生命运的影响力加大了,加分可能成为特权的绿色通道。”
罗立祝希望高考加分政策制定的权力收归中央,“那些因某些地区、部门或特殊时期需要而制定的高考加分项目,往往在照顾了一部分社会群体后,极可能造成对另一部分社会群体的不公平。”
这位原司长认为,“要在地方高校和招生办之间制造一种制约机制,不能让他们串通起来。这是高考加分政策的出路之一。”“另外,要逐步实现高考招生的透明化、公开化。是不是少数民族、国家二级运动员,要公示出来,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是最好的监督者。”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米艾尼、特约撰稿许路阳 |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