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6月22日专电(记者关桂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日前出台规定,旅游从业人员若向旅游经营者索取旅游人员费、停车费或者收受回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从事旅游服务。

    新修订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规定,引诱、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向旅游商品经营者提供旅游者身份资料,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从事旅游服务。

    《条例》明确,要建立旅游企业警告和年检考核淘汰制度,旅游产品零售价格可建立协调机制。出境游应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内容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价格、食宿、交通及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为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经批准,如有在旅游景区(点)规划项目外新增收费项目,旅游经营者不制作旅游团队行程计划书,向领队、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收取押金、垫付团费等费用的情况,在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取消经营资格;领队或者陪同导游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赌博、毒品、色情等活动或危险性活动,违反者暂扣其从业证件,情节严重的,注销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