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姐妹一家被警方以涉嫌卖淫和袭警抓捕,次日因证据不足被释放;3人经医学鉴定身体不同程度受伤。警方表示,对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当事人身体损伤一事,将积极客观处理。由昆明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小学生姐妹的处女膜完整,未现裂伤。家长说,不希望这是唯一的、最后的渠道。(6月2日《云南信息报》) 

  “处女卖淫案”向来荒唐无比,类似案件中普遍存在指鹿为马、刑讯逼供,直至罚款了事等一包到底的变执法为“执罚”的颠倒错乱现象。从陕西麻旦旦处女变嫖客,到江苏金磊案中,盐城公安局称处女也可以卖淫,再到昆明警方的“没有发生实质的性关系,缺乏直接证据。经过询问和调查后,第二天就让他们回家了”,看起来表态上颇有进步,不过讲故事的水平乏善可陈,把剧情编得和纸糊一般,四面漏风,如何包得住社会各界的怒火?
  警方说要积极客观,成年人在警方行动中受伤这种司空见惯的事情就不提了,但是他们的制服行动导致小学生姐妹多处软组织挫伤,这叫什么控制局面?15岁、13岁的女孩面对彪悍的警察叔叔如何“抗法”?女孩说,“一把揪住我头发,把我按跪在地上。他们骂我是卖淫的,我根本动不了,他们力气很大。”出具了书面证词的旁观者看到“一帮人用拳头和警棍打他们一家人,打来跪起”。光天化日之下尚且如此,进了派出所又如何呢?派出所所长称“在派出所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的说法是不存在的”,到底有,还是没有,啥叫说法不存在?也有可能是所长急中生智下“口误”了,口误之后为了纠正口误,自然便是不断口误。
  戳破小学生卖淫纸糊剧情的致命一击来自家长借钱给孩子做鉴定,证明她们的处女膜完整。凸显警方的不少说法就跟患了妄想症一般。比如说,又是处女,又才上小学6年级的刘芳芳(化名)怎么可能很有拉客经验似的,询问巡防和两名学员警“要不要耍一下”,莫非他们貌似嫖宿幼女团伙?后来巡防又发现女孩搭上了一名过路男子,“当时跟刘谈好了价,50元”。警方难道不觉得这个价钱显失公平吗?新闻报道上提到嫖宿处女,花起钱来,可都是成千上万的。
  于是“色抢”说又出炉了。但是小女孩全家租住的出租房内有不少人,按照当事人的描述,警方说“三个男的,三个女的,刚好。”更可笑的是谈好价的过路男子回答警方的询问时说,看见桌子上摆着长刀,他怕被色抢。真要色抢的话,不说男的应该躲起来,关键时刻再一拥而上,就说桌上摆把长刀干什么呢,还没干活就把肥羊吓得落荒而逃吗?
  家长说,不希望这是(处女膜鉴定)唯一的、最后的渠道。但是除了这个渠道还有啥呢?他们全家被制服,穿过小巷大街,让喜欢看热闹的人们知道,这是警方在抓“卖淫女”。他们没有按照警方的意图“供认不讳”,但是交了3000元袭警费。警方说这是女孩之母自己拿给被她打伤的巡防,让他看眼睛。警方强力袭民,被制服者如此体贴,换成香港警察公关部的电视节目,也没有这种警民关系。警方说涉及到执法人员过错的行为也绝不偏袒,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根据相关规定,理应赔偿。2001年陕西处女嫖娼案,麻旦旦告赢两级公安局,但是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最终获赔不足一万元。差不多八年的时光过去了,昆明警方将赔偿总额提高到1.5万元,并且认为受害者提出的20万的赔偿金额是一个“天文数字”。我只能猜测,钱可能主要用于武装警察的身体和斗志,茫然间想到世上有抓不完的犯罪分子,也有可以随便抓、随时抓的疑似犯罪分子,什么样的鉴定可以保障一个人不被有罪推定,不至于在警棍的打击下,跪在自己的家门口惨叫?(作者:青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