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在200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村官”达2850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数据,在200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4968人,占42.4%。其中,村党支部书记1739人,村委会主任1111人。

  根治村官腐败现象,需要法律规范。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颁布实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急需修改。

  目前,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程序已经启动,去年底该法的修订草案已经报送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修订草案将于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专家认为,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重点,应该对民主选举的重要环节和程序进行细化,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小“村官”面对大诱惑

  新农村建设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展开,那些想捞钱的村官有了许多新诱惑

  目前,我国农村共有62万多个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2008年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涉农职务犯罪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村官中的极少数,占0.28%和0.18%。但值得注意的是,“腐败村官”的绝对数2850人,在整个涉嫌涉农职务犯罪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不容忽视。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张国平认为,“所谓村官,指‘两委班子’的全部人员,即‘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村官在其所属的行政村范围内,对该村的公共事务享有管理权。”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唐鸣认为:“村官其实算不上是官,如果说是官的话,也是最小的官。但由于村官最经常、最直接地与农民打交道,与农民的利益联系最密切,因此村官腐败不容小视。”

  近年来,村官腐败的对象和领域发生变化。唐鸣指出,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由于取消了“三提五统”,村干部通过向农民收取费用获得一定利益的可能性大大减小。

  “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展开,又增大了村官腐败的可能。特别在一些有着较多可支配集体资源的村庄,村官腐败的诱惑就更大了。”唐鸣认为也正因为上述原因,近年来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许多贿选现象。

  避免村霸当“村官”

  法律应明确规定哪些人不能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或不能担任村委会成员职务

  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通过并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强化、完善村级治理,发挥了重大作用。

  张国平说:“该法的核心是村民自治。”他认为这部法律首次从法律角度确认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强调其产生和管理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广大农民逐渐认识到,村民自治是符合农村实际、解决农村问题、保障农民权益的好制度。

  唐鸣认为:“由于现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较为简略,在农村改革深化、发展迅速的今天,有很多法律条文亟待细化。贿选和候选人资格的认定均存在法律空当。”

  首先,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和有关的法律未能明确地界定什么是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也未对司法机关介入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案件作规定。

  其次,现行村委会组织法未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作明确规定,特别是未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作规定。唐鸣说,“不久前,有村民向我反映他们村村委会主任是一个村霸,因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处两年徒刑缓刑三年,但因村委会组织法和所在省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对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除了召开村民会议将其罢免外,没有其他办法能够解除他的职务,而该村霸在村里势力很大,村民会议又开不起来,结果出现了缓刑人员主持村委会工作的荒唐现象。”

  “为避免这种现象发生,我建议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应作详细的规定,即明确规定哪些人不能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或不任职。”

  张国平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法应加快修改步伐。

  村务公开亟待“刚性监督”

  有些村官不愿召开对自己行为有监督作用的会议,有的地方村民会议难召开、不召开

  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第19条和22条对农民知情权和村务公开做了规定。该法规定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法规定了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办理过程和结果,接受村民的监督。该法还规定了必须公开的村务事项和村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处理方式。

  “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得到认真、严格地贯彻执行,那么村官腐败的机会就会很小。”唐鸣指出,“问题是近年来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很多问题,致使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对于目前村务公开中存在的该公开的不公开、公开的信息不具体、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公开的形式不严肃、公开的时间不统一、公开的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张国平认为这些问题弱化了村务公开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使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

  唐鸣分析,一方面,大量青壮年农民常年外出务工经商,留在村里面的许多村民对村务不大关心,一些村官也不愿意召开对自己行为有监督作用的会议。

  另一方面,法律未明确规定村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责任,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务公开的督促、检查工作也抓得不够。

  专家建议,这些现实情况,在未来村委会组织法修改时应当为立法者所考虑,细化相关规定,加大刚性监督。

  治“村官”腐败是系统工程

  除完善村委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外,还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使村官不敢腐败、想腐败也难

  治理村官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必须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严格地贯彻执行之外,还应当从其他多方面寻找办法和采取措施,使村官不敢腐败、想腐败也难。

  有关专家建议,首先要加强选举监督,真正把人品正、能力强的人选上村官。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是严格村官的选举资格,对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前科的劳教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坚决取消其参选资格;二是打击拉票、贿选、暴力胁迫等不正当的选举行为,保证选举公正。

  其次,加强对村官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监督。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和监督,进一步健全村级财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村官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在低保资金、土地交易等重大事项上,重点“盯防”。

  第三,充分发挥村民会议特别是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切实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防止村民自治演变为“村委会自治”,用村民的民主权利形成对村官权力的有效约束。(记者 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