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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针对法院执行工作说,各级法院要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对重大信访或重复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畅通当事人与案件执行法官的联系,做好案件执行的答复和释明工作。(5月1日《北京晨报》)这个表态对促进案件执行的效果,应该说颇有意义。不过,在此之外,法院通常还忙着接待涉及案件审判的信访,这究竟是否合理?

  信访制度的初衷是“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在现实中,它主要是自认权益遭受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损害的民众寻求救济的一种渠道。

  向民众提供救济的初衷当然是好的,但信访制度本身也具有内在缺陷:信访所控告的对象多为政府机关,民众为寻求救济,倾向于越级上访。接访的上级政府机关通常又没有向民众直接提供救济的渠道,因而,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是把民众的信访转回民众控诉的那一级政府处理,导致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于是,“老上访户”频繁上访,高层政府要求基层政府大接访,基层政府却想方设法“截访”。

  如果说,其他政府机关陷于信访怪圈还情有可原,惟独法院没理由陷入信访困境。法院本身就是向民众提供救济的场所,而且,古往今来,法院通常被认为是在和平秩序下民众寻求救济的最后场所。法院有公开的审理程序,也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公平的辩论机会,法官也是按照法律判决。更重要的是,法院体系还有复审机制,对初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二审法院上诉。凡此种种程序和机制,任何其他政府机关都不具有。从理论上说,终审法院的判决就是一个人在人世间所能得到的终局裁决。

  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一种救济手段,法院也应当比信访更可靠,人们应当是在信访无效之后到法院寻求救济。可现实情况是,我国的各级法院却经常成为信访的对象。这样一来,法院与信访之间就构成了一种奇怪的关系。法院的判决不是终局的,相反,人们在法院体系已经走完法定的上诉、再审程序之后,把信访当成了超级上诉程序。之所以说它是超级的,因为信访程序对信访的次数、理由等,没有明确限制,当事人可以不断上访。

  当事人之所以针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上访,当然不是因为当事人精神不正常,而是因为,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不大相信法院的判决及其执行过程是公正的。这里面可能有私人原因,但更多是由于制度上的原因。但是,针对法院的信访频繁发生,对整个社会治理秩序的损害巨大。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信访,尤其是向法院之外的党政机关上访,这意味着,对各种纠纷,社会不再存在终局性裁决机构。这个社会丧失了终极的权威,正义虚悬在未知之处,法官和当事人都难以把握。开展法院院长大接访,或者法院就信访举行公开听证,无助于解决这样的困境。

  信访制度该怎样发展,暂且不论。但至少,确实该认真思考法院与信访的关系了。为今之计,可以改革审级制度,从两审终审改为三审终审,将部分信访转化为常规上诉。更广泛地看,则需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让法官更有条件公正司法,从而遏制针对司法的信访。这一改革也能把大多数信访转变成常规诉讼,从而理顺社会治理机制。

  □秋风(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