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出台《广元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各级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发效能监察整改书督促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按过错轻重,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告诫、诫勉,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停职,免职,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9种方式追究过错责任。

下列10情形之一的机关组织负责人将追责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执行、督促检查不力,工作不到位,对所属职责范围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致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未能顺利开展的;工作效能低下,无不可抗拒力因素未能如期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城乡市容环境面貌无有效改善的; 对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不力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漏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处置不当的;违法占用、挪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的;对受灾群众过渡安置点、农村和城镇恢复重建的公用设施、环境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管理不安排、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的;对上级机关交办或群众直接投诉的问题,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或未按规定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领导批示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整改到位并上报的;未按规定上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检查评比为最差乡镇(街道)、安置点、单位的;未按规定完成牵头任务或不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未按要求做好联系重灾乡镇、包街道、包社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

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12种情形当追责

    各级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其他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超场所经营的行为管理治理不力,致使乱摆乱卖现象严重,影响市场、街道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及车辆、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管理、治理不力,导致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城镇交通顺畅的;对乱扔乱倒垃圾、在公共场所放养宠物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管理治理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较差的;对乱设乱贴广告以及其他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管理治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的;对施工现场未封闭、噪声扰民和扬尘污染等违规施工行为,以及不及时清运、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或在运输途中撒漏建筑垃圾的行为管理治理不力,长期影响街道、市容环境治理和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对城镇小街小巷的改造不力,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和城镇整体形象的;对违法建(构)筑物治理拆除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城镇物业管理不规范的;对“城中村”治理不力的;城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展缓慢,管理不力,超标排放,未完成治污减排目标的;对门前“三包”落实不力的;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不力,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质询、批评的。

效能监察 “三书”督办问责

    《办法》指出: 实行效能监察整改书、效能监察督办书、效能监察问责书“三书”督办问责制。

    存在一般过错的,发效能监察整改书督促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通报批评;

    存在较为严重过错的,发效能监察督办书督促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告诫、诫勉,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存在严重过错的,发效能监察问责书督促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停职、或免职、或责令辞职或辞退、解聘。

    各级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三次被发效能监察整改书督办的,按照发效能监察督办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一年内两次被发效能监察督办书督办的,按照发效能监察问责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办法》还规定了行政审批中3种违法情形当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