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代表资格将终止。昨天,北京市委首次印发《北京市党代表大会和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代表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办法同时规定了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办法指出,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出现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等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办法还明确,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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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备了党代表常任制依据

  昨天,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党代表常任制有了完备的制度依据。“十七大提出党代表要实行常任制,这是各地试点探索形成的制度,今后党代表不再是开会期间履行义务,也不单纯是一种荣誉,而是在五年期间都要履行党代表的职责和义务。”汪玉凯说,制度还对党代表本身的资格条件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包括放弃国籍,受到处分党代表资格即终止。(记者郭爱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