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官方将对官员的批评与"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同起来,批评官员就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对于一个批评政府的公民以诽谤罪立案,是极其错误的,如此"以言治罪"是违犯宪法的。

  4月1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针对该报题为《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的报道,河南省灵宝市党政公众网上出现一篇管理员发出的回应帖子,落款是“灵宝市信息中心”。文章称,该报道给灵宝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造成不良影响,并强调王帅诽谤案正在办理中。

  灵宝官方终于对“王帅诽谤案”作出公开回应,这是一件好事,总比某些地方政府面对舆论的批评,我行我素、拒不回答要好。不过,这个回应坚持原先的错误做法,让人遗憾。

  灵宝官方称,王帅以《网友揭开灵宝抗旱黑幕》为题,用羊吃麦苗、政府发奖金号召羊吃麦苗、砍光果树、清光土地、机井废弃等图片说明灵宝市抗旱的做法和情景,特别是把人民网刊登的《灵宝筹资540万元抗旱保苗》一文与其图片联系起来,意在说明灵宝的麦子都让羊吃了,500万元都让政府挥霍了,“严重损害了灵宝的形象,特别是伤害了市抗旱工作指挥部和市水利局负责同志”。

  即使灵宝官方所说“王帅批评失实”情况属实,但需要提醒他们的是,诽谤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政府不能成为诽谤罪的对象。也就是说,公民即使对政府的批评失实,也不能以诽谤罪来治罪。

  从灵宝官方的回应,我们仍没看到王帅的帖子具体针对哪一名官员,既然如此,警方以诽谤罪将王帅抓获并刑事拘留的理由何在?当然 ,当地官方认为,王帅对于市抗旱办、市水利局的批评,让一些官员受到上级调查甚至一些电话谩骂,这可能让他们受到一些干扰。但是,来自上级的调查是一种正常监督,并不是什么名誉受损;而电话谩骂,如果是针对某个官员,被谩骂者可以直接控告谩骂人。

  而且,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应当由受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自诉,警方不能介入。但灵宝官方辩称,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灵宝官方再次将对官员的批评与“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同起来,批评官员就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如果真是这样,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就没什么错,刑法这一款也应当修改。

  政府掌握着公权力,与单个公民相比,政府是强大的,它具有更多公共资源来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并对失实的批评进行澄清。动辄使用刑事手段来对付行使批评政府权利的公民,只能折射出某些官员内心的虚弱。对于一个批评政府的公民以诽谤罪立案,是极其错误的,如此“以言治罪”是违犯宪法的。(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