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特殊疾病门诊医疗的规范管理,日前我市推出2009年参保职工申报和报销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新举措。此举能为慢性病人,尤其是需要长期服药的医保病人解决部分医药费。

    据了解,特殊疾病包括第一类特殊疾病:糖尿病有严重合并症者、高血压病(II、III级伴有心、脑、肾器质性损害者)、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病、脑梗塞伴肢瘫恢复期、精神病(稳定期)、肝硬化、慢性病毒性肝炎、肺心病(心功三级以上)、帕金森氏病、风心病(心功三级以上)、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消化性溃疡;第二类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

    医保局工作人员提醒,“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申请审批表”一式二联,检查报告单、病情证明等资料必须由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且加盖有医院“病情证明章”。申报时实行登记制度,如材料齐备即时办结,退回“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申请审批表”第一联作为报销凭据,第二联及证明材料等留存市医保局,并编号、存档、备查。

    据悉,此次特殊疾病第一类的报销时间每年提前到11月1日至11月30日,11月1日以后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纳入次年度的特殊门诊费用报销之中。其中,市上每人一次的报销上限是1500元,县区是1000元。特殊门诊第二类疾病医疗费用的报销时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一次报销或分次报销。其起付线执行标准为我市市级定点医院平均起付线标准。2009年第一类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全部重新申报,第二类按原进度进行。
每年1月份和7月份为申报时间。据统计,今年一月份市医保局共接到1800多人次的申报。

    市医保局要求,定点医院要真实、准确出具患者所需检查报告单。同时市医保局有关领导表示,将对定点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单进行正式性抽查,抽查情况纳入定点医院年度考核内容。凡查实弄虚作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具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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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疾病申报必备材料

    糖尿病有严重合并症者   空腹血糖报告单或餐后血糖报告单;尿常规检查报告单。

    合并症和器质性损害检查报告,以下材料必具其一   心脏损害:心电图、心脏彩超或胸片报告单;肾脏损害:尿微量蛋白检查报告单;神经损害:脑CT或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或医生签名的病情证明;眼底损害:眼底检查报告单;其他证明材料,如定点医院长期(半年以上)门诊治疗的门诊病历或住院、出院的相关证明。高血压病(II、III级伴有心、脑、肾器质性损害者)。

    以下病症须检查报告或定点医院出院证明书等资料   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病,脑梗塞伴肢瘫恢复期,精神病(稳定期),肝硬化,慢性病毒性肝炎,肺心病(心功三级以上),帕金森氏病,风心病(心功三级以上),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消化性溃疡,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