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4日,陕西省平利县发生特大盗窃案,该县人大常委会一委员兼矿老板家中被盗,案值高达1800余万元。安康警方近日破获该案。(《华商报》4月6日)

  如果这位失主仅仅是一位人大常委会委员,一下子家中失窃1800余万元财物,无论如何很难讲得清楚。但这位人大常委同时又是煤矿老板,丢了1800余万元就正常了。煤矿老板同时又是县人大常委委员,这里面到底哪边是“兼任”?煤矿老板不是行政职务,甚至连一般的职务都不算,也就是民营矿主。这个“职务”何来“兼职”之说?如果说“人大常委委员兼矿老板”,不如说矿老板兼人大常委会委员。可这一兼职又有点说不清了。

  先是矿老板还是先是人大常委会委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公务员严禁经商办企业,已经涉足的也必须退出。按照一般惯例,这位矿老板肯定先是“老板”后是“常委”的。因为许多地方只要老板们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十有八九都能弄顶光环在头上罩着。这位矿老板仅被小偷一偷就是1800余万元,身价一定不菲,为当地作出的贡献也就可想而知。将一顶“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光环罩在他头上,也是“人之常情”,甚至是“无可非议”。

  可是,按照我们国家机构组织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在国家还是在地方,人大都是最高权力机构。而人大常委会委员则是核心中的核心,有着非常大的权力,地方上的干部任命、制度设立和政策的出台,人大常委都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这个角色却由矿老板“兼任”,让人不免怀疑其身份的合法性和纯洁性。

  现在,这个人大常委会委员一失窃就是1800余万元,因为他是人大常委会委员“兼”矿老板,我们不怀疑这些财产的合法性,而这里面透露出来的信息却不能被忽视。不管怎么说,这个矿老板的“红顶商人”身份已不容置疑,着实有必要细查他这个“人大常委”是如何当选的。(朱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