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将于4月1日起实施《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口头警告暂行规定》。

    该规定的适用原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口头警告。

    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情节轻微的;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张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张贴的,或经查证,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损毁未及时申请补领或换领的;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机动车号牌被盗,驾驶人持有被盗报案笔录,15日内未补领号牌或申领临时号牌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超过规定时限(10日)十日以内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超过规定时限(30日)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超过规定时限(30日)十日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驾驶人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粘贴或悬挂的;机动车在限速50公里以下的城区道路行驶时,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但在交通警察完成取证离开现场前能够到现场主动驶离的。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发给《交通安全警示卡》后放行。

    该规定的适用口头警告程序是: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危害、处罚依据,纠正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填写《交通安全警示卡》;将《交通安全警示卡》正页当场交付违法行为人;执勤民警在两日内将《交通安全警示卡》“存根联”报所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录入违法处理信息系统。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适用口头警告范围的违法行为,通过邮寄《交通安全警示卡》、手机短信、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抗震救灾专门证件的运输灾后重建物资的车辆和运输蔬菜、瓜果、肉蛋禽、水产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适用口头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