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3月4日电(记者董学清)今后,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发生经济责任问题要有个说法。为进一步落实省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省国资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暂行办法》,对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的认定,追究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省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问题由审计机关依法认定,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纪检、监察、组织、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审计机关认定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实行责任追究。凡存在违反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定;违反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规定;违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力,导致企业管理混乱、资金失控或者资产损失;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贪污、挪用、私分公款和行贿受贿等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负责人都将被追究责任。

    对于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的追究方式,办法规定,除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缴不当利益外,还要采取组织处理、经济处罚、职业禁入等。经审计认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和承担领导责任的不同,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谈话诫勉、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分。同时,还规定了对企业负责人的罚款,以及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企业负责人被责令辞职、免职或撤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